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

导语 当您由于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,请持您的医疗保险IC卡到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办理入院手续。待治疗终结后,您只需在医院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,其余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。

  一、定点医院住院

  如参保患者,不使用医保卡(或临时就医卡)所发生的费用,由个人全部负担,医保中心不予支付。

  如果您的医保卡丢失,请及时到市医保中心挂失,我们将尽快为您补办医保卡,以方便您及时住院就医。

  如果您的医保卡还未发放,请持单位证明信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免冠一寸照片一张,到市医保中心征缴科(4号窗口)办理临时就医卡。

  二、非定点医院住院

  当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住院,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。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,请您将下列资料准备齐全,以便使您的住院费用得以尽快报销:

  1、住院病历复印件(加盖公章及骑缝章) 2、住院结算收据

  3、住院费用总清单(加盖公章) 4、单位证明

  5、医保卡复印件 6、出院证

  7、诊断证明

  三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

  如果您是异地参保人员,您在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终结后,到市医保中心报销住院费用时,请您将下列资料准备齐全,以便使您的住院费用得以尽快报销:

  1、住院病历复印件(加盖公章及骑缝章) 2、住院结算收据

  3、住院费用总清单(加盖公章) 4、异地安置审批表

  5、医保卡复印件 6、出院证、诊断证明

  四、转外地医院住院

  由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确因医疗条件或技术力量所限,致使您必须转外地医院治疗时,请您到市医保中心(9号窗口)领取转院审批表,认真填写基础信息。再由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填写临床诊断情况、科主任填写转院理由、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长签署意见,医保办盖章,到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(9号窗口)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。

  当您在所转入的医院治疗终结后,到市医保中心报销住院费用时,请您将下列资料准备齐全,以便使您的住院费用得以尽快报销:

  1、住院病历复印件(加盖公章及骑缝章) 2、住院结算收据

  3、住院费用总清单(加盖公章)

  4、入院证、出院证、诊断证明

  5、转院审批表

  6、医保卡复印件:

  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,自行到外地医院就医的,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,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。

  五、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

  特殊慢性病患者,在您办理完特殊慢性病审批手续后,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门诊费用时,请注意报销时间和所需资料:

  1、 在特殊慢性病审批结束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

  2、 按月买药(方案内用药),每年3、6、9、12月初申报

  3、 申报时需要以下资料:

  ①、慢性病审批方案(原件、复印件); ②、复式处方; ③、门诊结算收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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